1、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和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订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2、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;
3、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;承担追认烈士、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、备案和烈士褒扬工作;组织指导拥军优属、拥政爱民工作;
4、负责军队(含武警部队)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、退休士官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、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、退役士兵、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;承担军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;
5、负责组织、协调区救灾工作,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负责组织核查、上报灾情;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,接收、管理和分配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;
6、负责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,健全区辖区社会救助体系;
7、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;负责区、街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;承担有关街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;负责地名和新建楼宇的命名,以及更名、销名审核工作;责任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,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,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;
8、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指导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;指导区辖内服务体系建设。
9、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,负责老年人、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;指导社区托老、社区老人活动场地的建设;
10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负责婚姻登记,知道监督婚姻、殡葬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;
11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;
12、按权限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。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,承担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,承担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、使用工作;
13、承办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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